关于建立信息共享、社会监督、依法惩处三大机制
实现保障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议
我国实行住房商品化改革以来,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成为一项凸显的民生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下力量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各级政府对此也做了大量的工作,我国仅去年就开工建设保障房和棚改房达1000万套,其中已建成的住房使上千万困难居民住房解困。然而,由于在保障房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分配等方面出现的众多“乱象”,如开宝马住保障房、公务员团购经适房、保障房成“楼脆脆”……一个好端端的“民心工程”却变成为“闹心工程”。不少地方因此发生中低收入居民集体上访,加之有的地方政府没有及时消弭民众对保障房分配的种种疑虑,以致演化成更为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而所有这些“乱象”的发生,都与在建设、分配保障房的过程中,缺乏信息公开、社会监督,以及执法不严密切相关,并因此给群众造成“不公平、不公正”的观感。
对此,我建议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社会监督、依法惩处三大机制着手,实现保障房的规范建设和保障房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从而有效遏制和消除保障房建设和分配中的“乱象”。
一、科学规划设计,确保建设品质
保障房品质是群众十分关心的问题。各级政府在保障房建设过程中,要确保保障房建设与商品房建设标准一致,让群众住得安心顺心舒心。
一要科学规划布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的规划,明确保障房的空间布局、土地供应、建设要求等。在空间布局上,要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成本、生活成本,尽量满足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供应上,要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在设施配套和环境建设上,确保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与住房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做到外檐色彩、立面效果、景观绿化与周边环境协调统一,建成整洁有序优美的新社区。
二要优化房型设计。从满足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出发,突出经济实用特色,要在小空间里做大文章,提高出房率,用好每一平方米。为此,各级政府要专门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设计规范,明确房型设计标准和相关配置指标。
三要确保房屋质量。各级政府要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制定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社会保障用房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措施等,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全程监管。主要是严把施工监理关,严格按设计方案规范施工,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监管部门责任制;严把建筑材料关,严格执行建筑材料核验制度;严把竣工验收关,不经分户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不颁发入住许可证;建立保障房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安全永久性标牌制度,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对项目安全和质量负责到底。
二、强化监督管理,实现公平公正
公开公平公正是住房保障工作的“生命线”。在“十二五”期间,我国计划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如果住房保障工作不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那么,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就会变成3600万颗“炸弹”,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所以,在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同时,不断强化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可以有效保证政策执行规范,分配公平公正。
一要建立核查系统。全国很有必要加强数据化、信息化建设基础工作。应加快推动建立住房保障、房地产、民政、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居民经济状况核查系统,直接查看保障房申请家庭的存款账户、股市账户、纳税记录、房产登记、公积金缴纳等情况,从而了解申请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提供申请保障性住房所必需的核查报告。各级政府在保障房分配公示申请人终审信息时,要做到信息透明,并最大限度地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二要强化准入管理。各级政府要严把住房保障审核准入关,完善申请、审核、公示、发贴、配售等管理流程;全面实行街、区、市“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制度,利用媒体对申请家庭信息公示公告,公布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举报电话和网络邮箱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性住房的配租和销售,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及群众代表参与,公证机关现场公证,确保保障房切实惠及困难家庭。
三要加强动态管理。政府要建立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运用网络手段,链接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房屋产权产籍、户证人口等信息,及时掌握保障性住房受益家庭相关信息的变动情况;强化使用管理,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严禁个人、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转租代售,确保保障用途不改变。
三、探索违规处理模式,加快保障性住房的立法研究
一要探索建立住房保障违规处理模式。对经核实确属违规的家庭,应立即执行退出程序,坚决予以查处,要加大对虚假申报、骗购骗租、转租转售、闲置浪费保障房等行为的惩罚力度,不仅要对违规者进行经济处罚,收回保障房,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要创新清退模式,可以引入司法执行制度中的非诉执行方式,简化诉讼程序,加大执行力度,保证合法的行政处理决定顺利实施。
二要严禁国家公职人员申购保障房。保障房如果不拿去保障“民生”而被利用去保障“官生”,那就是开了历史倒车,重回到了“福利房”时代。那样的话,民怨会沸腾,官民会对立,甚至会引起社会的动荡。所以,我认为,国家公职人员不得申购保障房。
三要加快对保障性住房的立法研究。在合适时机,出台“保障房法”。该“法”要明确政府、市场、个人所承担的责任;要细化政府的职责、义务和标准,比如怎么规划、怎么保障权利等等;要允许保障房进行市场化的运作,包括住房租赁都可以委托民间机构、私人企业,但要通过法律的规章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