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导报》报道
解决“好人为难”还需立法保障 刘武俊 “最美女教师”张丽莉的事迹已经传遍大江南北,感动整个中国,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等各种荣誉也接踵而来,各级领导纷纷到医院看望慰问作出各种批示,黑龙江省也将筹拍“最美女教师”张丽莉题材电影。截至5月24日,佳木斯市慈善总会接到社会各界为张丽莉老师的定向爱心捐款已达923万元…… 诚信缺失、见义勇为难善果 在聚光灯的耀眼光环的背后,我们也要冷静思考“最美女教师”的未来生活保障问题,更要关心整个见义勇为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有各级领导的关心,有社会各界的热心捐助,仅佳木斯市慈善总会接到社会各界为张丽莉老师的定向爱心捐款已达923万元,无编制、无医保、无养老保险的“最美女教师”的未来生活保障似乎已经不成问题。不过,我们更要关注更多的张丽莉式的见义勇为群体的权益保障和生活保障问题。期望有关部门以“最美女教师”事迹的宣传为契机,加快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的立法,健全和完善整个见义勇为群体的权益保障和生活保障机制。 得到各级领导的关心、媒体的关注和全社会的关怀,“最美女教师”无疑是幸运的,但是一个人的幸运并不代表整个见义勇为群体的幸运。建议全社会以“最美女教师”为契机为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鼓与呼,促使有关部门加快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的立法进程,健全和完善整个见义勇为群体的权益保障和生活保障机制。实际上,还有更多尚未引起媒体报道和关注的张丽莉式的见义勇为英雄,他(她)们同样作出了见义勇为的壮举,但遭遇却完全不同。有的见义勇为者甚至遭受被救助者的诬陷。近年来,公民救人助人反被诬为肇事者的事情时有发生,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不公遭遇时见报端,老人摔倒无人敢扶、路边受伤儿童无人敢救……特别是广东佛山小悦悦被撞后无人救助一事,更让公众对道德的滑坡感到寒心。 法律撑腰,善应奖、恶需罚 今年两会期间,一位政协委员、一位人大代表,不谋而合地呼吁加快制定一部法律,这就是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立法。全国政协委员、利时集团董事长李立新在他的提案中呼吁:加快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立法,让法律给“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撑腰”。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也建议制定《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走出“好人难做”道德困境。从立法层面对公民救助行为提供法律保护。 见到老人跌倒,扶还是不扶?遇到有人需要救助,伸手还是视若无睹?这些曾经不是问题的问题,如今却让好人为难,“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等官司,更是让“不敢救”、“救不起”成为多数人的袖手旁观的潜台词。做提案前,李立新曾经就老人跌倒扶不扶做过一个问卷调查,7成被调查者认为有法律保护才敢扶。李立新委员一针见血地指出,“大家并非冷漠,更深层更重要的原因,是人们怕做了好事反被冤枉。”缺乏法律的撑腰,只能助长诬陷好人的歪风邪气。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均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法》。美国就是制定《救助行为保护法》比较早和比较全面的国家,规定在他人遇到危难的紧急情况下,无偿提供救助的人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享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豁免权。 加快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立法势在必行。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立法必须树立保护见义勇为者和严惩恶意蓄意诬陷者的立法理念。确立助人行为免责的原则,除非存在重大过失,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时,对救助行为的后果原则上不承担法律责任。确立有利于救助人的举证规则。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认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救助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歪曲事实真相诬陷救助人的被救助人,要规定相应的惩戒措施。对恶意诬陷行为应予严惩。如果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进一步完善立法,酌情修改有关法律包括刑法,规定视情节后果轻重依法追究诬陷好人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此外,可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为救助人安排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经济困难的救助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建议规定对救助人必要的经济援助。见义勇为受伤可视作工伤。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为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属于职工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职工的,其医疗费、丧葬费及慰问金、抚恤金由政府承担。 我们既要大力弘扬传统道德,为助人为乐、见义勇为鼓与呼,同时也要加快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立法,强化司法对公民救助行为的保障力度,理直气壮地为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救助人撑起保护伞。 法律手段取代行政手段意义更深远 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今天,作为法律工作者,我更希望“最美女教师”的经济赔偿问题能够通过依法维权的法律手段而不是领导批示的行政手段,能够纳入法治轨道常态化解决而不是特事特办式的非常态解决。 尽管有各级领导的关心和全社会的捐助支持,“最美女教师”的经济赔偿问题貌似不会成为问题。但是,我依然建议和支持“最美女教师”及其家属诉诸法律要求车祸肇事司机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依据法律理直气壮地索赔相关费用,包括个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家人的误工费用;作为高位截肢残疾人安装假肢与其他残疾人用具的费用,以后检查治疗的费用;因残疾丧失劳动力之后,自己的生活费用,和需要雇佣人来照顾的全部费用;乃至因车祸的精神损失费用。有关机构和社会组织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毕竟不是每位见义勇为者都能像“最美女教师”那般幸运地得到领导的批示和媒体的关注,见义勇为的英雄也是得为生计操劳的普通人,也是自身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犯需要维权的普通公民,为维权打官司反而是法律意识强的体现。 总之,假若“最美女教师”的经济赔偿问题能够纳入制度化的渠道予以解决,能够依据法律手段解决,那么也可以为类似的公民救助事件和见义勇为行为提供可资借鉴的范本,其示范意义更为深远。 我们在感动于“最美女教师”事迹的同时,更应反思公民救助行为法律保障的缺失,反思整个见义勇为群体的权益保障和生活保障机制的缺失。假若有关部门能够以“最美女教师”事迹的宣传为契机,更加务实地加快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的立法进程,努力完善整个见义勇为群体的权益保障和生活保障机制,那么这无疑是整个见义勇为群体的幸事,无疑将更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